(2013)万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西太师冶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原市福鹏物资有限公司、杨朝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太师冶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福鹏物资有限公司,杨朝民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山西太师冶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兴华街E座507室。法定代表人高文变,董事长。被告太原市福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兴业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杨朝民,董事长。被告杨朝民,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福鹏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太师冶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福鹏物资有限公司、杨朝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太师冶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以愿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太师冶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太师冶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7元,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山西太师冶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连生审 判 员 刘爱英人民陪审员 张雪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