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杜瑜静、李某某与葛立山、葛茂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瑜静,李某某,葛立山,葛茂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94-1号原告杜瑜静。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杜瑜静,个人身份情况同上述。被告葛立山。被告葛茂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279号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瑜静、李某某诉被告葛立山、葛茂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葛立山驾驶的鲁GRA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葛立山驾驶的鲁GRA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侯 广 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中 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