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黄笑燕与涂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笑燕,涂小萍,黄美凤,胡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704号原告黄笑燕。被告涂小萍。第三人黄美凤。第三人胡秀芬。上述两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永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笑燕与被告涂小萍、第三人黄美凤、胡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笑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0元,由原告黄笑燕负担。审 判 长 董学认人民陪审员 南小华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