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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素贞与刘长利、王洪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素贞,刘长利,王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杨素贞。委托代理人时金山,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长利。被申请人王洪伟,成年人。申请人杨素贞因与被申请人刘长利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受伤,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洪伟所有的豫H×××××号东风牌小货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杨长太所有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素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洪伟所有的停放在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的豫H×××××号东风牌小货车;二、查封担保人杨长太所有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