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杜明生、吴红礼与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中星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生,吴红礼,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中星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杜明生,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原告吴红礼,男,1966年6月9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爱星,鹤壁市淇滨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曲三建,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被告河南华中星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治国,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原告杜明生、吴红礼与被告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中星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明生、吴红礼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中星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明生、吴红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明生、吴红礼撤回对被告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中星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霍璐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