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颜民初字第0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沿河营业所与匡哲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沿河营业所,匡哲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颜民初字第019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沿河营业所,住所地在建湖县。负责人李章虎,该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徐福华,江苏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哲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沿河营业所与被告匡哲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沿河营业所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沿河营业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沿河营业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嵇绘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