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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兰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546号原告:兰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陆芙浓,慈溪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诉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科军代理审判员  王文艳人民陪审员  卢书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