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兰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546号原告:兰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陆芙浓,慈溪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诉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科军代理审判员 王文艳人民陪审员 卢书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