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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司与成方礼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司,成方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662号原告: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兴勇,董事长。被告:成方礼,男,1972年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方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梦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