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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一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保军、陈艳霞与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军,陈艳霞,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初字第00397号原告杨保军,男,43岁。原告陈艳霞,女,38岁。被告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禇建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军、陈艳霞诉被告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宇航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因不宜适用简易简易程序,且需要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二、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保方审 判 员  刘征安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筱月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