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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东刑初字第146号被告人梁其雄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其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其雄,绰号“四眼仔”,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XX市XX镇XX路**宿舍,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兴市看守所。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其雄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念明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其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因无钱花用,被告人梁其雄从2013年3月中旬开始多次将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民族路消防大队门前花带上的路灯电缆剪断,剥掉外皮丢在东兴市实验学校东侧围墙下,盗走铜芯卖给一个收废旧的男子(另案处理)。同年4月20日凌晨3时许,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正在盗窃东兴市东兴镇民族路消防大队门前左侧花带上的路灯电缆的梁其雄,现场有35米路灯电缆被剪断,在东兴市实验学校东侧围墙下查获28段黑色电缆外皮,经测量共长152.7米。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152.7米电缆价值人民币6802.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其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梁其雄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梁其雄的供述、被害人杨XX的陈述、扣押清单、市政养护工程结算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其雄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梁其雄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6808.8元,属于“数额较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梁其雄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其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念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青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