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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郾民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新生与李国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生,李国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郾民初字第00845号原告李新生,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李国强,男,约50岁,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李新生诉被告李国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号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国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芳园西区包工程时,让原告为其工程装灯、改水电,共欠原告2800元。被告为原告打了欠条,内容为:“证明今欠李新生装灯、改水电贰仟捌佰元整李国强2011.10.30。”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总是推托不给。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8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国强在芳园西区包工程时,让原告李新生为其工程装灯、改水电,因未清付工程款,被告李国强为原告李新生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证明,今欠李新生装灯、改水电贰仟捌佰元整,李国强,2011.10.30。”后经原告李新生多次催要,被告李国强一直未归还该款。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李新生自动撤回对康利达装修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被告李国强拖欠原告李新生装灯、改水电费共计2800元属实,有被告李国强书写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原告李新生要求被告李国强偿还欠款2800元的诉请本院应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新生装灯、改水电款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国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朱开元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新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