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3年8月23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8月19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8月19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7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22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22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李某2,女,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起诉认为,1985年9月,原告与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约10个月后开始同居,双方一直未到相关部门进行婚姻登记,双方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3,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4,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5,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6,小孩均已成年。现原告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自愿离婚。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1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赖瑜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