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六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英玉诉姜明学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玉,姜明学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六初字第76号原告李英玉委托代理人李宝玉被告姜明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玉与被告姜明学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晶审 判 员 李 爽人民陪审员 崔红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