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宋吉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宋吉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佘黎平,行长。被执行人宋吉粉,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吉粉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薛采东审判员 唐春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