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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林裕全与茂名市满达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水东专营店、茂名市满达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裕全,茂名市满达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水东专营店,茂名市满达家饰用品有限公司,郑松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297号原告林裕全,男,195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茂名市茂港区山海老里塘村35(2)号人。被告茂名市满达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水东专营店。住所地:电白县水东镇新湖路1号。负责人赵善杰,经理。被告茂名市满达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油城七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明达,总经理。第三人郑松娣,女,成年,现在电白县水东镇新湖路1号经营一品香酒。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裕全诉被告茂名市满达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水东专营店、茂名市满达家饰用品有限公司、第三���郑松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裕全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裕全以与两被告及第三人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裕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1元,由原告林裕全负担。审判员  蔡小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永轩邓丽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