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成彪与被告郭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成彪;郭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李成彪被告郭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彪与被告郭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彪于2013年8月15日以其与被告郭瑞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彪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1182元,退付原告李成彪1182元。审判员 苟培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彩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