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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俊伟与关焕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伟,关焕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黄伟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卢东明2013年8月19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执字第1002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李俊伟,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身份证号:×××6537。被执行人:关焕彬,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64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关焕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关焕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27700元及利息、诉讼费1427元、保全费115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关焕彬的妻子梁燕梅名下有小客车一辆车牌号为:粤s×××××。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梁燕梅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的小客车一辆,在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卢东明审判员肖志明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黄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