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邹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明科与王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科,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邹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科被执行人王锋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9日审结。该案(2008)邹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划拨被执行人王锋在你行1608051101008753891账户上人民币40000.00元,划拨邹城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孔 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德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