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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陈伟与李文忠,马志才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李文忠,马志才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陈伟,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尹杰珍,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忠,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被告马志才,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委托代理人周俊,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李文忠、马志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按二分之一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庆山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人民陪审员  萧金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