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执字第37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明申请解除冻结375-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熊才强,向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汉执字第375-7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女,生于1970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熊才强,男,生于1976年10月29日,汉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向明勇,男,生于1971年1月14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开江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汉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熊才强、向明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明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00元,执行费750.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熊才强、向明勇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明只收取借款本金50000.00元,放弃利息,被执行人向明勇前妻谭冬临自愿用本院冻结的银行存款偿还熊才强、向明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明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谭冬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支行账户上存款的冻结。二、对谭冬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2000.00元予以划拨,划拨至宣汉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宣汉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