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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罗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罗某,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薛某,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丘雪芳人民陪审员  朱明圆人民陪审员  邓珊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