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罗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罗某,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薛某,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丘雪芳人民陪审员 朱明圆人民陪审员 邓珊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