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诉山东新天鸿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山东新天鸿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民初字第67号原告: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法定代表人:徐金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岩,山东锦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山东新天鸿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沾化县。法定代表人:燕锡尧,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诉山东新天鸿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收取2470元由原告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000元由原告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路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