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扎民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闫凤林与周士成、李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凤林,周士成,李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扎民初字第2128号原告闫凤林,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周士成,男,汉族,36岁,农民;被告:李岩,女,汉族,34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凤林诉被告周士成、李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闫凤林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凤林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潘少游二O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白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