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阳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黄XX,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住田阳县xxxxxx。被告黄某,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xxxxxx人,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黄XX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严忠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岑廷荣和人民陪审员农日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夕彬担任记录。原告黄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XX诉称,1992年被告到原告屯帮其亲戚做农活,双方相识,1993年3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1993年12月28日(农历十一月十六)双方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1995年4月23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1996年1月16日生育女儿黄小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建立不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一些小事争吵。1998年双方吵架后,被告回娘家,经原告苦口婆心劝说才回来,但好景不长,2000年1月,夫妻吵架后,被告赌气带着女儿,再次跑回娘家,从此一去不回,原告苦苦等待和寻找无果。原告认为,婚后夫妻经常争吵,被告离家出走,不愿回家,夫妻分居长达13年,被告未履行妻子应尽的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原告为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1份,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口簿1本,证实原告及小孩的户口登记情况;3、结婚证1本,证实原、被告于1995年4月23日登记结婚;4、田阳县洞靖乡活旺村民委员会的证明1份,证实2000年被告携带女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被告黄某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黄XX提供的证据1—4,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1992年原、被告相识,1993年3月双方自由恋爱。1993年12月28日(农历十一月十六)双方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1995年4月23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1996年1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黄小妹。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00年1月双方吵架后,被告带着女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原告多次寻找被告无果。2013年4月2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如果离婚,小孩如何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导致夫妻分居长达13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据此,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过错在于被告,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根据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原则出发,小孩一直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比较有利,故本院支持小孩由被告抚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应当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350元,直至小孩18周岁止,小孩的教育费及医疗费按实际支出,凭正式发票双方各负担一半。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XX与被告黄某离婚;二、婚生女黄小妹由被告黄某抚养,原告黄XX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350元,自2013年9月起付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支出,凭正式票据双方各负担一半。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51010120013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严忠关审 判 员 岑廷荣人民陪审员 农日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夕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