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29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93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露,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欣,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潘纪军,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8月经���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李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孩子出生后,双方因春节或长假回谁家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为了被告付出了所有的感情和心血,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爱和呵护,被告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做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双方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请求依法判令女儿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夏天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李某乙。婚后原告与被告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其与被告间夫妻感情��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家庭生活中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妍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