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任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069号原告任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天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人民陪审员 徐永孝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焦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