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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浔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伟全抢夺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全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浔刑初字第27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伟全,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身份证号:×××351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桂平××××××号。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4月2日被关押,2013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3)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全犯抢夺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吴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伟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伟全为筹毒资,于2013年4月2日下午驾驶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在桂平市木乐镇抢夺作案三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4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黄伟全驾驶摩托车窜到桂平市木乐镇振兴路斜坡处,窥见唐小涴行至该处,遂趁唐小涴不备夺走唐小涴放在电动车车头处的钱包。随后,被告人黄伟全将钱包内的一台三星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68元)、唐小涴身份证、邮政淘宝网卡拿走,将钱包丢弃在路边。破案后,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黄伟全身上缴获的三星手机一台、身份证、邮政淘宝网卡等物品发还给唐小涴。2、被告人黄伟全抢了唐小涴的财物后,继续驾车在桂平市木乐镇寻找作案目标。当天18时许,被告人黄伟全窜到桂平市木乐镇工业园区路口时,发现潘巧萍一个人骑电动车经过该处,被告人黄伟全即驾车尾随并靠近潘巧萍,趁潘巧萍不备抢走潘巧萍放在电动车车头处的钱包。随后,被告人黄伟全将钱包内的HTC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元)、邮政银行卡及26.8元人民币拿走,将钱包丢弃在路边。破案后,公安机关将在被告人黄伟全身上缴获的HTC手机一台、邮政银行卡及26.8元人民币发还给潘巧萍。3、被告人黄伟全抢夺潘巧萍的财物后,驾车至桂平市木乐镇振兴路邮政储蓄所附近,窥见赖丽妮骑电动车经过。被告人黄伟全驾车尾随并靠近赖丽妮,趁赖丽妮不备,抢走赖丽妮放在电动车车头处的钱包。得手后,被告人黄伟全即驾车逃跑。其逃至木乐镇加油站附近的一条小巷中,停车将钱包内的康佳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1元)、赖丽妮的身份证、驾驶证、农业银行卡等物品拿走,并把钱包丢弃在路边。当被告人黄伟全继续停丰该处玩弄从赖丽妮处抢来的手机时,被赖丽妮追上并与周围群众将其人赃俱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将在被告人黄伟全身上缴获的康佳牌手机、赖丽妮的身份证、驾驶证、农业银行卡等物品发还给赖丽妮。综上,被告人黄伟全于2013年4月2日连续作案三起,犯罪数额为2605.8元。另查明,被告人黄伟全于201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以上事实,被告人黄伟全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三份、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二份、释放证明二份、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领条、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告知书,被害人唐小涴、潘巧萍、赖丽妮的证言,被告人黄伟全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伟全犯抢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伟全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伟全多次抢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伟全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抢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伟全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伟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伟全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巫立慧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