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银华与陆春刚、许永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3235号原告张银华,农民。被告陆春刚,农民。被告许永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银华与被告陆春刚、许永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银华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银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芳二0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兴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