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钱阿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钱阿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162号罪犯钱阿二,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2006)湖吴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阿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7月14日假释。后因该犯在假释期间内又犯罪,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吴江刑二初字第0429号刑事判决,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刑执字第6003号刑事裁定书对钱阿二的假释,以被告人钱阿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连同前罪假释考验期限尚未执行的刑罚二年五个月零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2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通州监狱于2013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钱阿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钱阿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钱阿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阿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3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审 判 员 葛锦峰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