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民终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咸民终字第00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上诉人郭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孙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月23日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加之性格差异,婚后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被告郭某某于2012年7月向本院起诉离婚,2012年8月14日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之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原告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自己嫁妆、衣物归其所有。另查,原告嫁妆有摩托车一辆。双方为缔结婚姻,被告先后给原告彩礼18600元,原告当庭予以认可。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争吵,加之结婚时间短,双方并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归还嫁妆,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彩礼返还一节,因结婚时间短,本院部分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孙某与郭某某离婚。二、孙某嫁妆摩托车一辆归其所有。三、由孙某返还郭某某彩礼8000元。以上给付之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宣判后,郭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由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彩礼8000元与法相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1年1月23日登记婚姻。为结婚,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彩礼18600元及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上诉人先后花去7、8万元。为此上诉人家人四处借债,已导致上诉人家庭生活困难。而被上诉人婚后却不同上诉人好好过日子,双方在一起生活仅40天左右被上诉人就离家出走。上诉人为找到被上诉人好好过日子,曾于2012年7月起诉离婚,但被上诉人不现身,上诉人只好于2012年8月14日撤诉。2013年被上诉人起诉离婚,上诉人看其态度坚决,只好同意离婚,但要求其返还彩礼19000元及三金,一审未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只判决被上诉人返还彩礼8000元,使上诉人全家陷入极度痛苦之中。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二审中上诉人提供证据:泾阳县太平镇寨头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彩礼导致上诉人家庭生活困难。被上诉人未到庭未进行质证。合议庭评议认为,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因无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印证,不予认定。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孙某提出离婚,上诉人郭某某在一审时表示同意离婚,在二审中要求被上诉人返还18600元彩礼,否则不同意离婚。从中可以看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审判处双方离婚正确。上诉人提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当返还彩礼。但上诉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生活困难程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审已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短,判处返还部分彩礼并无不当。故上诉人要求返还全部彩礼,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该诉请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闫亚君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代理审判员 刘平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 洋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