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郑名仁与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名仁,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195号原告:郑名仁。被告:郑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名仁诉被告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春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名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郑名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