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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申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孙卫东与杨澧群、周培瑜名誉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卫东,杨澧群,周培瑜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申字第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孙卫东。委托代理人:杨宏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澧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培瑜。委托代理人:张羽文。委托代理人:杨澧群。再审申请人孙卫东与被申请人杨澧群、周培瑜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浙杭民终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卫东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孙卫东未就杨澧群反诉她的案件向本院提交证据”。二审时,孙卫东向法院提出,“孙卫东在2009年10月通过快递提交了针对反诉的证据。这个证据法庭上对方也质证过。即便后来孙卫东撤回本诉,也不意味着放弃对反诉证据的提交。一审法院的判决未考虑到孙卫东递交的针对被申请人的反诉证据,是导致出现不公正判决的原因之一”。但二审判决完全忽视了该上诉理由,既不支持,也不反驳。二、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2012)浙嘉行终字第22号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杨澧群因介入质疑案外人周培瑜募捐纠纷而导致两人的矛盾。此判决证明孙卫东没有诽谤杨澧群,也证明孙卫东网上质疑募捐合法。2、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东新派出所于2011年10月20日对杨澧群所做的询问笔录。在该询问笔录中,被申请人杨澧群承认了2007年12月11日18点04分用“白雪的痕迹”ID开始对孙卫东诽谤攻击:“我希望Dreamcometrue明白,如果你认为zhiren不好,你大可不必理他,不去一次次说zhiren花心,伪君子什么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生方式。“哦!我知道你不会承认在杭网发什么无端的事,你有丈夫关爱,有可爱的孩子,怎么可能呢做了都不承认的人”。“这么喜欢聊天呀。Zhiren和谁聊个天你就会加进去,像个间谍一样,谁受得了”。“又想用你的小聪明调查什么你忘了我有MSN的时候你加进来过啊只不过我对你的行为都潇洒一笑而已。”等等。这些都是杨澧群捏造及对孙卫东的污蔑。孙卫东当初加她的MSN也是为了帮助她维权。孙卫东因杨澧群如此忘恩负义、造谣诽谤的行为当时极其愤怒,因此在杨澧群发表上述言论之后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里,在杭网的几个贴上中跟帖(不是发主题帖),“素怀,你这个忘恩负义的小人!我帮助你维权,也没有做对不起你的事情,你何必像疯狗一样乱咬人。帮助你是我一生的悔恨。你去死吧!”(时间为2007年12月11日20:07分)。可见,杨澧群先攻击诽谤诋毁孙卫东,才有孙卫东的还击。孙卫东的还击也只是指出了事情的真相而已,不是侮辱,杨澧群名誉受损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受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周培瑜至今没有有效证据证明捐款去向,孙卫东作为捐款人有权质疑。杨澧群名誉受损是事实,主要表现在有很多人骂其帮助周培瑜骗取捐款等,该言论是对杨澧群人品的真实描述以及形容。孙卫东的言论只是对真相作必要说明,主观上没有过错,与杨澧群名誉受损没有因果关系,故不构成侵权,无须承担杨澧群名誉受损的责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杨澧群、周培瑜提交意见称:一、孙卫东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侵权事实与孙卫东质疑募捐无关,孙卫东提交的所谓新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孙卫东称周培瑜是骗子,并质疑捐款的真实性,但却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孙卫东与周培瑜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矛盾,故孙卫东于2007年12月10日开始,以其网名Dreamcometrue发表大量帖子攻击zhiren,并涉及杨澧群。其他网民的跟贴行为均是因孙卫东的行为而引发,数量多达2千多。针对孙卫东的攻击言论,杨澧群以网名“白雪的痕迹”发表言论是得当的,并没有违法侵权事实。无论孙卫东系何原因公开辱骂杨澧群,均是违法的。杨澧群名誉受损与孙卫东的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二、同意本案进入再审。理由如下: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作出“原告孙卫东分别撤回对周培瑜、杨澧群的起诉,因此就反诉继续审理。”所有与本案有关的本诉证据均被隐匿不查,以致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周培瑜提供的证据在原审判决中没有得到体现。2、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杨澧群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孙卫东利用互联网散播他人个人隐私、实施侮辱、诽谤攻击,多次发送信息骚扰、辱骂他人,恶意诬告报复,已经严重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因此孙卫东的撤诉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3、原判决实体错误,影响后果严重。本案原审判决影响了(2012)浙嘉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的认定,孙卫东实施了违法行为却能逍遥法外,并且还继续利用互联网实施侮辱、诽谤攻击。审查期间,孙卫东提交以下新的证据:1、(2012)浙嘉行终字第22号行政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周培瑜在原审中描述的所谓孙卫东向其发送大量情书这一事实是捏造的,同时也证明杨澧群在公开场合大肆散布这一信息是有主观恶意的。2、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东新派出所于2011年10月20日对杨澧群所作的询问笔录,拟证明杨澧群确实在公开场合对孙卫东进行了诽谤。3、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东新派出所于2011年10月25日对周培瑜所作的笔录以及网名Dreamcometrue杭网注册信息,拟证明周培瑜陈述事实均是虚构,因为周培瑜在笔录中所称时间与孙卫东的网名注册时间先后顺序颠倒。4、(2012)嘉南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拟证明孙卫东从未对周培瑜有过侮辱、诽谤行为。以上证据经质证,杨澧群、周培瑜认为,对证据1,在该行政判决中并未有欲证事实。对证据2,亦不能证明欲证事实,因为杨澧群确实未在公开场合对孙卫东进行诽谤,故公安机关未作行政或刑事处罚。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杨澧群、周培瑜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故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审查期间,杨澧群不服原判决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孙卫东在杭州网论坛以网名“Dreamcometrue”多次发表针对“素怀”的侮辱性言论,而“素怀”这一网名广为知晓,众多网民亦知悉“素怀”即为现实生活中的杨澧群,故孙卫东的行为构成侵害杨澧群的名誉权,现孙卫东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不能推翻以上侵权事实。对于孙卫东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孙卫东未就杨澧群反诉向本院提交证据”系适用法律错误一节,本院认为,孙卫东于2009年10月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作为本诉证据提交并经质证,但其并未明确表示亦作为反诉证据提交,而且孙卫东在二审中再次提交了以上证据,二审判决书进行了罗列并进行了认证,故退一步说,即使一审程序有所瑕疵,但二审已对程序瑕疵进行了弥补。孙卫东的该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此外,虽然杨澧群在本案审查期间不服原判决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但鉴于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故对其再审申请不予审查。综上,孙卫东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卫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钱 睛审判员 朱 梅审判员 夏明贵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 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