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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56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金燕云与厦门新时光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燕云,厦门新时光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5696号原告金燕云,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委托代理人茹立峰,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新时光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29号太平洋广场1-2层。法定代表人周建勋,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燕云与被告厦门新时光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燕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燕云负担。审 判 长  曾燕珍代理审判员  潘伟生人民陪审员  高若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 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