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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沈执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琳玲申请执行滨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琳玲,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沈执字第332-2号申请执行人王琳玲,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滨州分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沈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琳玲申请执行滨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滨州分公司不能清偿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了(2013)沈执字第332-1民事裁定书,追加企业法人广厦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广厦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二日内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尽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广厦公司未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尽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厦公司银行存款238万元或查封广厦公司价值相当于23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承禹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徐公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华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