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刘向辉与宋永、鲍崇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辉,宋永,鲍崇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47号原告刘向辉。被告宋永,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鲍崇宪,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刘向辉诉被告宋永、鲍崇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向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永、鲍崇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向辉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王 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雪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