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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李广芹与王进、闫学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芹,王进,闫学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96-1号原告李广芹。被告王进。被告闫学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芹诉被告王进、闫学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进驾驶的鲁G763**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进驾驶的鲁G763**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侯   广   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中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