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李广芹与王进、闫学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芹,王进,闫学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96-1号原告李广芹。被告王进。被告闫学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芹诉被告王进、闫学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进驾驶的鲁G763**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进驾驶的鲁G763**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侯 广 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中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