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富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富均;白秋;张笑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张富均。申请执行人白秋。申请执行人张笑齐。法定代理人张富均,系张笑齐祖父。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朝阳路中段中银大厦四楼,机构代码:78365329-3。负责人苏阁侠,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3)咸民终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民终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2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