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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富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富均;白秋;张笑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张富均。申请执行人白秋。申请执行人张笑齐。法定代理人张富均,系张笑齐祖父。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朝阳路中段中银大厦四楼,机构代码:78365329-3。负责人苏阁侠,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3)咸民终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民终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2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