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巴法行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晏勇与重庆市巴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勇,重庆市巴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巴法行初字第00067号原告晏勇。被告重庆市巴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刘小渝,局长。原告晏勇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晏勇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晏勇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晏勇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晏勇承担。审 判 长 杨 竞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人民陪审员 吴洪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