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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孟某甲、李某与孟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李某,孟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911号原告孟某甲,男,194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女,194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孟某乙,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某甲、李某诉被告孟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孟某甲、李某于2013年8月16日以家庭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甲、李某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甲、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某甲、李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边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