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袁斌与宋艳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斌,宋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448号原告袁斌,男,1962年5��8日出生,汉族。被告宋艳峰,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斌与被告宋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斌负担。审判员 韦东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淑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