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宋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初字第928号原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明,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被告刘某丙。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