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6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泽正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泽正;窦春娟;李飞;咸阳市秦都区古渡办事处肖家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63-2号申请执行人李泽正。申请执行人窦春娟。申请执行人李飞。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办事处肖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刚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上列当事人因侵权纠纷一案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09号判决书已生效:依据判决第一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补偿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5元。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以上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09号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6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