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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6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泽正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泽正;窦春娟;李飞;咸阳市秦都区古渡办事处肖家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63-2号申请执行人李泽正。申请执行人窦春娟。申请执行人李飞。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办事处肖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刚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上列当事人因侵权纠纷一案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09号判决书已生效:依据判决第一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补偿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5元。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以上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09号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6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