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泗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孙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孙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 判 长 郑学强人民陪审员 吴涨渭人民陪审员 谢伟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