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上海朵彩棉服饰有限公司与周建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朵彩棉服饰有限公司,周建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民初字第599号原告:上海朵彩棉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晓强。委托代理人:杨建国。被告:周建洪。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负责人:孔志明。委托代理人:周英君。原告上海朵彩棉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智平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上海朵彩棉服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上海朵彩棉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智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毛宇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