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新儒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潘荷贞与潘燕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儒民初字第75号原告:潘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志红。被告: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甲与被告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甲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甲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梁玄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