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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罗舜环、罗宗环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舜环,罗宗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法定代表人:张文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浩东,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人):罗舜环,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宗环,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浈江区。再审申请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明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舜环、罗宗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梅中法民终二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明珠公司申请再审称:韶关市衡冶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衡冶公司)办理注销手续时的清算报告已注明债权债务已清偿完毕,一、二审法院将衡冶公司本案所涉的债权款项判给衡冶公司的股东没有依据。本案所涉的的债权并非衡冶公司被注销后的“遗漏债权”,而是衡冶公司的股东在清算时“故意不作处理”,目的是为了侵吞公司的财产。一、二审判决错误,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明珠公司尚欠衡冶公司90415元货款未能支付,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案争议的问题是衡冶公司注销后,能否由衡冶公司的股东罗舜环、罗宗环向明珠公司追讨该笔货款。衡冶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罗舜环、罗宗环为衡冶公司的股东,其在解散衡冶公司时,于2010年8月31日签署的清算报告虽然有“债权债务已清偿完毕”的表述,但该清算报告是公司的内部文件,该表述的内容并不构成衡冶公司或其股东已对明珠公司表示放弃上述债权。衡冶公司已于2010年9月1日经工商局核准注销登记。衡冶公司注销后,由衡冶公司的股东罗舜环、罗宗环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向明珠公司追讨上述所欠的货款,一、二审法院支持罗舜环、罗宗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明珠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明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羊 琴审 判 员  林修凯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