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西文龙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文龙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文龙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琴,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大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湖罗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南昌吉尼斯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祖龙审判员  彭鹤龄审判员  万德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