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三初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丹与铁岭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铁岭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八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1289号原告刘丹,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铁岭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八面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诉被告铁岭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八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关于仲裁裁决书确定其劳动关系存在同意,工伤赔偿另行仲裁为由,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丹撤回对被告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丹负担。审判长 姜云秀审判员 王凤山审判员 冮雪冬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