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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赵xx与史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史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赵xx,男。被告史xx,女。赵xx与史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xx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史xx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xx撤回对被告史xx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赵xx自愿全部负担。审判员  胡海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