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赵xx与史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史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赵xx,男。被告史xx,女。赵xx与史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xx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史xx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xx撤回对被告史xx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赵xx自愿全部负担。审判员 胡海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