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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周波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莲刑初字第0045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X,2013年5月1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日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3)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天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周X携带起子窜至本市XX区XX小区门口,适逢被害人樊XX的XX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此,即用起子将前轮车锁撬开推离现场,后在土门车市销赃,得赃款450元。经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50元。2、2013年5月15日19时40分,被告人周X窜至本市XX医院内的门诊楼东侧,见被害人何XX的XX牌电动车停放在此,遂上前一手抬起锁住的车后轮,将电动车推走,当行至医院大门口时被保安当场抓获并报警。该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96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樊XX、何XX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证明,证人张XX证言,被告人周X的供述与辩解,监控录像,价格鉴定意见书,周X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34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犯罪系未遂,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赃款,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1000元,剩余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邓永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欢 来源:百度“”